国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能源建设 涉及电网核电

政策资讯2014/11/28 15:53:10

    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同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指导意见具体情况。

    指导意见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电网建设,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

    指导意见共包括11个部分、39条内容,提出了进一步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等重大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秘书长李朴民表示,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对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潜力,稳定有效投资,加强薄弱环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发电方面,指导意见明确,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核电领域,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同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风光电、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项目和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

    指导意见同时提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和大中城市配电网工程,明确将海南联网Ⅱ回线路和滇西北送广东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等项目作为试点,引入社会资本。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此外,指导意见要求理顺能源价格机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2015年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并轨,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明确将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研究建立流域梯级效益补偿机制,适时调整完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同时,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

    按照指导意见重点措施文件分工方案,2014年底,国家能源局负责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相关政策措施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