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发布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

政策资讯2015/6/3 16:17:18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新版《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修改后的办法放宽了认证机构审批条件,结合商事制度改革,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将认证机构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改为认缴。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并完善认证机构行政审批程序,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针对认证机构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并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在以下几面做出了调整。
一是取消部分行政审批和备案事项。包括取消了对认证机构设立分公司的行政审批,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取消认证机构分包境外认证机构认证业务的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取消对认证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境外认证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备案,调整为向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二是放宽认证机构审批条件。其中包括取消专职认证人员必须具有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规定;取消了外方投资者在华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认证机构的中国合营、合作者应当为经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具有3年以上认证从业经历的认证机构或者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查机构、实验室的规定;取消认证新领域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取消了出资人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规定;此外,认证机构申请扩大业务范围时,取消认证机构从业1年以上,并且1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限制。
三是延长许可期限,简化许可程序,缩短许可时间。将原有《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由4年延长为6年;将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做出批准决定的期限由90日缩短为45日;认证机构需要延续批准的,由《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将延续批准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将许可中的专家评审环节由必经环节修改为可选择环节。
“目前,国家认监委已经在官方网站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查询栏目中,增加了向社会公开的认证结果信息,各相关方可以通过查询系统,获得与认证结果相关的更全面信息,利于社会各方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发展状况,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南军介绍称。
据悉,为依法推进改革,保障改革在法治框架下进行,质检总局已先后发布了三个局令,废止了2部规章,修订了3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