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印发东北振兴补助资金管理相关办法
发改委今日发布关于《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知表示,为加强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通知指出,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东北振兴重大项目的规划研究、实施方案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等。
通知强调,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分项目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要提供情况说明,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应列入批准的项目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并计入国家补助投资数额内,不得重复安排或超比例安排。
对未获批准或因故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提出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核销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核销处理,并抄报国家发改委。
据悉,管理办法所称的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是指对东北振兴和本省区发展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东北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结合项目责任单位提交的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申请,经审核后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发改委上报本省(区、市)年度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本省(区、市)申请支持的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预计总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预计所需资金总额、申请补助额度及主要依据、预计前期工作完成时间、地方配套资金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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