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发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了大中型水电站大坝的标准,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定量评价使《规定》更加科学可行。
规定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表示,《规定》旨在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
《规定》在安全检查制度方面更加严格,明确要求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半。首次定期检查后,定期检查间隔可以根据大坝安全风险情况动态调整,但不得少于三年或者超过十年。
在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加大了惩罚力度,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企业,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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